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


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享有的可以撤销法律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发现自己签订的合同或者做出的某些行为是因为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导致这个行为对你不公平的时候,你就有权把这个行为撤销掉,让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要求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进行。这是因为撤销权的行使会对法律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能够保证撤销权的行使是在一个公正、透明的程序中进行,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而是直接向对方主张撤销,这种方式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对方可能不认可你的撤销主张,双方就会陷入争议。而没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这种争议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为了确保撤销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