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要写在合同最后吗?
我自己起草了一份合同,想加上‘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但是不知道该把它放在合同哪个位置,是一定要写在最后吗?不太懂这个规矩,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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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是否要写在合同最后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合同法律效力的含义。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它就会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法律层面来看,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非由“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来赋予。只要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的位置,它并没有固定的要求。在合同中添加这句话,更多的是一种强调和提示作用。它可以写在合同的开头,起到开篇点明合同性质的作用;也可以写在合同中间,比如在一些重要条款之后,进一步强调该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效力;当然,写在合同最后也是常见的做法,作为合同内容的一个总结性强调。 所以,“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不一定要写在合同最后,它的位置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布局和表达需要来决定。重要的是,合同本身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这样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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