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是怎样的?


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是适用范围和定义。《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这里的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关于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所谓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在享受的权益和便利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便利。 关于居住证的管理,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依据《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而来,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