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哪些相同点?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享有的物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相同点。 首先,二者都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权利人都能够对物进行直接的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这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的这些特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其次,它们都以他人的财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前提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而抵押人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时,抵押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是针对抵押人的房屋这一他人财产。这就与自物权(所有权)相区别,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再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订立合同。例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设立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且有些物权的设立还需要进行登记等公示程序,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像不动产的抵押,就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后,二者都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对于用益物权,虽然用益物权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因征收、征用等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时,用益物权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体现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物的经济价值的保障和延续。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特性、客体、设立程序和物上代位性等方面存在着相同点。这些相同点反映了它们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经济流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