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首先是服务期约定。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有凭证的、用于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公司花费 5 万元为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为 5 年,员工工作 2 年后违约离职,那么员工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3 万元(尚未履行的 3 年所分摊的费用)。 其次是竞业限制约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设置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总之,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时,要仔细甄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