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居住区域内活动,并对其进行监视,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需要经常就医治疗或者卧床休息,无法正常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监视居住。这样做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得到必要的治疗,也不影响案件的办理。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让她们在自己熟悉的居住环境中生活,更有利于胎儿的发育和婴儿的成长,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家里老人、小孩或者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依靠,将其逮捕羁押可能会导致这些被扶养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例如,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或者案件的证据收集等工作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监视居住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要求。 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羁押期限到了,但是案件还没有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完毕,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这是因为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