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里面有好多格式条款。我有点担心这些条款会有对我不利还无效的情况,但我又不太懂。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致使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这样我也能心里有数,看看合同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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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下几种情形会致使格式条款无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买卖毒品,这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举个例子,在一些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快递公司规定对于货物丢失只赔偿很少的金额,而不管货物实际价值,这就是不合理地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这样的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中,房东规定租客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遇到特殊情况也不行,这就排除了租客在合理情况下提前解约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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