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伤争议的8个难点问题有哪些?


在处理工伤争议时,确实存在一些常见的难点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个难点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临时工、派遣工等,可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就需要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第二个难点是工伤认定的时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就可能面临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 第三个难点是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然而,在实际中,对于一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存在争议,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等。 第四个难点是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诊断、鉴定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证据材料,而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对诊断、鉴定结果存在不同意见,从而引发争议。 第五个难点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但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对鉴定标准理解不一致、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鉴定结果产生争议。 第六个难点是赔偿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而且各项赔偿的计算方法也较为复杂。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来确定的。在实际处理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能对赔偿项目的范围、计算标准等存在分歧。 第七个难点是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有些用人单位可能经营不善、资金紧张,导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无法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这就使得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赔偿,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第八个难点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工伤争议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劳动者需要收集和保存与工伤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可能会出现证据缺失或证据效力不足的情况,影响工伤争议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