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协议离婚登记能撤销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协议离婚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核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比如,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配上无法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其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这类人由于无法准确理解离婚的含义和后果,不能自主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而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办理的,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核实其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不能在内地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接下来,说说协议离婚登记能否撤销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因为离婚登记是基于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撤销整个离婚登记。例如,一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故意隐瞒了部分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婚姻关系仍然是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