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我和我对象打算去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听说有些情况是不给办理的。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形啊?我好对照看看我们符不符合办理条件,免得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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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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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登记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并不是所有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况都会被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首先,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不予办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这些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例如,夫妻一方要求分割某套房产,而另一方不同意,双方无法在财产分割上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其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也不予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对离婚这一重大民事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和决定。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此外,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离婚登记。这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问题,它只能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进行离婚登记处理。例如,夫妻双方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那么他们就不能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最后,未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也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如果缺少这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比如,一方忘记携带身份证,就不能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总之,了解这些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提前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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