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以下为您介绍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上述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其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比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取得的劳务报酬等收入,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那么纳税人就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能够足额征收,避免税款的流失。 再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因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免除自己的纳税申报责任。如果发现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 另外,取得境外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这是因为境外所得同样属于个人应税收入的一部分,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公平的税收秩序,纳税人需要对境外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当个人决定移居境外并注销中国户籍时,需要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这是对个人纳税义务的一种清算和了结,确保在个人身份变更前完成所有纳税事项。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由于不同的支付单位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其收入情况,所以需要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可以准确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税款,避免出现少缴或漏缴税款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