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合同法领域,第三人撤销合同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第三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第三人撤销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因为合同的存在和履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呢?第一种情形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可以撤销合同。恶意串通指的是合同双方为了谋取私利,故意合谋订立合同,而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将原本属于丙的财产低价转让,甲和乙都清楚该财产的归属,但为了自身利益仍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丙作为第三人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然合同无效,第三人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第二种情形是,合同的履行会导致第三人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比如,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所承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承租人作为有优先购买权的第三人,就可以请求撤销房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外,如果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这种欺诈、胁迫行为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第三人也可以撤销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则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因这些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和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第三人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因合同受到损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