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能订立口头合同?


在法律领域,口头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靠嘴巴说定事情,没有形成书面的文件。不过,并非所有情形都适合订立口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法律认可口头合同,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允许订立口头合同的。 首先,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合同。比如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等。这是因为不动产价值巨大,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像房屋买卖合同,它不仅关系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还涉及到诸如房屋的质量、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诸多重要事项,口头约定很难将这些内容清晰、准确地固定下来,容易引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当事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其次,涉及重要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也不宜采用口头形式。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这些权利具有无形性、价值大且容易被侵犯的特点。以专利许可使用为例,专利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许可费用等都需要明确约定,口头合同很难全面、准确地涵盖这些内容。《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这就要求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界定。 再者,对于一些履行期限较长、交易金额较大的合同,也不适合订立口头合同。例如长期的供货合同,由于履行期限长,期间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如市场价格波动、原材料供应情况变化等。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很难举证证明当初的约定内容。《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从交易安全和证据保存的角度来看,书面合同更为合适。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自然不能订立口头合同。比如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借款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复杂的金融管理规定,书面合同有助于规范借款行为,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形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