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几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是继续犯。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例如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这一行为和状态始终在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都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它本质上就是一个犯罪行为的持续,并非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其次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比如,行为人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一个人,同时又损坏了珍贵文物。这一个开枪的行为,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又触犯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通常是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毕竟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对其进行数罪并罚,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再者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比如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致人重伤的,就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重伤、死亡等加重结果是基于一个故意伤害的基本行为产生的,刑法已经针对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所以只定故意伤害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还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例如,甲基于盗窃的故意,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在不同地点实施盗窃行为。对于连续犯,通常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都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并且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从刑事政策和司法效率等方面考虑,以一罪处理更为合适。 最后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比如,行为人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方法行为。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按数罪中处罚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当然,也有法律明确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