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子女可以领取农村征地补偿款吗


超生子女是有可能领取农村征地补偿款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从出生那一刻起,超生子女和其他孩子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然后,在农村土地权益方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并且承包方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说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只要超生子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不过,各地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政策可能会对超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权益进行一定限制或调整。但总体原则是,不能随意剥夺超生子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超生小孩的家庭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超生子女的父母已接受处罚并执行到位,而且超生子女进行了户口登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也就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相关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