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在一些情形下,即使患者出现了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首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在紧急时刻,医生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决策来挽救患者生命,很难做到像平常一样周全的考虑和操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在急诊室里,医生对心跳骤停的患者进行紧急电击除颤,可能会导致患者胸部皮肤轻微灼伤,但这是为了挽救生命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有些患者对某些药物有罕见的过敏反应,即使医生在用药前进行了常规的过敏试验,但由于患者体质特殊,仍然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这种情况就属于医疗意外。 再者,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同样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学科,目前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和难题。在现有的医学水平下,有些疾病的治疗结果是难以准确预测和控制的。比如一些罕见病,由于对其发病机制和治疗方法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可能无法避免患者出现不良后果。 另外,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也不在医疗事故的范畴内。医疗机构在进行输血时,通常会按照规定对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但由于目前医学检测技术的局限性,仍然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病原体无法被检测出来。根据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没有过错,那么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最后,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原因包括不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隐瞒病情等。不可抗力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比如患者不按时服药,导致病情恶化,这就不能归咎于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