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但在某些情形下,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他们无法准确表达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已经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属于这种无效情形。 其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是指故意欺骗遗嘱人,使其基于错误的认识订立遗嘱;胁迫则是通过威胁、逼迫等手段,迫使遗嘱人订立遗嘱。这都违背了遗嘱人真实的意愿。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继承人以威胁老人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是指他人假冒遗嘱人的名义制作遗嘱,这根本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伪造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在订立后,部分内容被他人擅自修改,那么被篡改的这部分就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这部分内容无效。 最后,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若没有这样做,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总之,了解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涉及遗嘱的相关事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