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程序。然而,并不是所有申请结婚登记的情况都会被批准,存在一些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 首先,从双方的自愿性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如果一方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而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结婚证的。例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方式逼迫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他们办理结婚证。 其次,关于年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结婚证。这是因为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基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未达到这个年龄,可能在身心发展等方面还不适合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再者,对于近亲结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如果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他们办理结婚证。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保障后代的健康。 另外,如果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为其办理新的结婚证。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最后,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存在问题,如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等,或者相关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齐,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能不予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了解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助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前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范和保障,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