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人丧失受偿能力怎么办?


当票据人丧失受偿能力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的有价证券,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追索权则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意味着,如果票据人丧失受偿能力,比如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行使追索权。 具体来说,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注意一些程序问题。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通知。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其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此外,如果票据存在保证的情况,根据《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持票人还可以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 总之,当票据人丧失受偿能力时,持票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