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质押后持票人是谁?

我前段时间把票据拿去质押了,现在不太清楚质押之后这票据的持票人到底是谁。是我这个出质人呢,还是接受质押的质权人?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票据质押后持票人的认定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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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出质人把票据交给质权人,来保证债务的履行。要搞清楚票据质押后持票人是谁,得先了解“持票人”这个概念。持票人就是实际持有票据的人,简单来说,就是手里拿着票据的那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在票据质押的过程中,当出质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质押背书,把票据交付给质权人之后,质权人就成为了合法的持票人。这是因为,质押背书和票据交付的行为,使得质权人实际占有了票据,符合持票人的定义。而且,质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票据,是有合法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质押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票据给出质人,此时出质人又重新成为持票人。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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