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行政复议前置”。 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首先是纳税争议案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纳税金额、纳税方式等方面的争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得先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自然资源的权属确认较为复杂,先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进行专业判断更为合适。 最后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案件。对于这类涉及市场竞争和经济秩序的复杂行政行为,也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总之,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遇到可能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