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享有抗辩权的情况有哪几种?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合同履行等场景中较为常见。那么不可享有抗辩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从履行顺序角度来看。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对方履行,此时该方就不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果一方不遵循这个顺序,自然不能行使该抗辩权。 其次,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况。当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债务,那么另一方就不能再以对方未履行债务为由行使抗辩权。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按时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就不能再以卖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因为此时卖方的债务已履行完毕。 再者,放弃抗辩权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如果一方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抗辩权,那么之后就不能再主张该权利。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一旦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其约束。 另外,债务不存在或已消灭的情况。如果债务本身就不成立,或者因为某种法定原因(如债务抵销、免除等)而消灭,那么就不存在行使抗辩权的基础。例如,双方的债务相互抵销后,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就该债务行使抗辩权。 最后,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如果一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等,也可能导致其不可享有抗辩权。法律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一方违背这一原则,就不能再利用抗辩权来逃避自己的责任。总之,了解这些不可享有抗辩权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在合同等法律关系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