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本来以为在债权人没找朋友还钱,或者没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朋友财产之前,我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但听说有些情况下我就不能用先诉抗辩权,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些情形,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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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拒绝先替债务人还钱。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首先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债务人消失不见,债权人根本找不到他,同时也查不到债务人有任何可以用来还钱的财产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让债权人先去执行债务人财产,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此时就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其财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很大风险,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还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这就好比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债务人虽然有财产,但这些财产加起来也不够还全部的债,或者债务人因为某些原因,比如重大疾病、企业倒闭等,已经没有能力再还钱了。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也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最后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如果保证人自愿、明确地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之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基于保证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书面放弃的决定,就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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