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犯罪资金属于犯罪预备吗
最近在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我想知道如果有人为了去实施盗窃行为,提前筹集资金作为犯罪活动的费用,这种筹集犯罪资金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犯罪预备呢?主要就是想搞清楚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这一行为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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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犯罪资金属于犯罪预备。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就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一个人筹集犯罪资金时,他心里明白自己这么做是为了后续去实施犯罪,具有犯罪的故意。比如打算抢劫银行,提前筹集租车、买作案工具等所需的资金,这明显是带着犯罪的目的在准备。 从客观方面讲,筹集犯罪资金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另一种就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筹集犯罪资金不属于准备工具,那就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这一范畴。像为了入室盗窃筹集购买开锁工具的资金,这就是在为盗窃犯罪创造能够顺利实施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既遂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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