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六期和四金指哪些?


在劳动关系中,“六期”和“四金”是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六期”。“六期”主要是针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时期,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在特定生理阶段的关怀。第一期是经期,在这个时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明确界定。第二期是孕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期是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四期是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第五期是更年期,虽然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专门规定,但部分地方有相应政策保障女职工在更年期的权益。第六期是节育假,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接下来是“四金”。“四金”通常指的是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能够有基本的生活来源。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金用于职工患病就医时的费用报销,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同样依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是在职工失业时提供一定期间的生活保障,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是职工住房保障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了解劳动关系中的“六期”和“四金”,有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用人单位更加规范地履行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