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在了解拆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它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来详细说说拆迁合同无效的五种常见情形: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编造虚假情况,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胁迫则是通过威胁、逼迫等方式,让对方不得不签订合同。比如拆迁方故意夸大拆迁补偿标准,骗被拆迁人签订合同,或者以暴力威胁被拆迁人签字,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就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此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是指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或者其中一方与其他人互相勾结,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比如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合谋,虚报拆迁面积,骗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些合同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比如拆迁方通过签订看似正常的拆迁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非法占用被拆迁人的土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原则,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拆迁合同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拆迁项目严重破坏了环境,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会被法律认可。《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拆迁合同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比如拆迁方没有取得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就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这就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