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在哪三种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
安置补偿协议在以下三种常见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
首先,无主体资格的人代签补偿协议无效。在房屋征收里,如果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像家里老人、亲戚朋友等,在没经过权利人同意和授权时,是没权利擅自与征收方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比如房子是你的,你没同意,征收方忽悠你亲戚代签协议,这份协议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申请撤销后重新协商签订。此外,拆迁公司或者未经委托和授权的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也没有权利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强迫限制人身自由逼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在实际征收中,若征收方通过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比如半夜敲门砸窗、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等,让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协议。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被征收人受到这种情况时,要先以录音或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保证自身安全后,再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司法机关诉讼要求撤销协议。
最后,房屋部分共有人独自签订补偿协议在未获追认时无效。现实中有些房屋是多人共有的,像夫 妻共同房屋、兄弟姐妹继承所得房屋等。若共有人中的一个人,没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委托或授权、没有听取其他共有人补偿意见,擅自与征收方签订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这份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只有其他共有人追认同意时才生效,若其他共有人不满意补偿拒绝追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相关概念:
无权代理人:指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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