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在过去,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这意味着自相关法律修改后,社会抚养费制度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此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在征收程序方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