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现的职能管辖冲突有什么解决方法?


职能管辖冲突,简单来说,就是在实践中不同的职能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的矛盾情况。这种冲突会影响工作效率,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介绍一些解决职能管辖冲突的方法。 首先,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先受理原则”。当多个职能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时,哪个部门先受理了这个案件,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都有体现。比如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就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样做可以避免多个部门互相争抢或者推诿案件,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其次是“协商解决”。当出现职能管辖冲突时,相关的职能部门可以进行协商,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由哪个部门来管辖。这种协商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协商过程中,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解决问题为目标。例如在一些跨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中,不同部门之间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明确管辖分工。 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报请上级决定”。相关部门可以将管辖冲突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指定某个部门来管辖。比如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如果两个同级的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就可以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另外,“法律优先适用”也是解决管辖冲突的重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于职能管辖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当出现冲突时,要优先适用效力更高的法律。例如,当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管辖规定不一致时,要优先适用行政法规。这是因为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移送管辖”的做法。如果一个职能部门受理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例如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解决职能管辖冲突的方法有多种,这些方法相互配合,能够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效地解决管辖冲突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