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继承女方家产,其他女儿该怎么办?


在我国法律中,上门女婿和其他女儿在继承女方家产方面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就是在被继承人(也就是去世的人)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来分配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个问题中,上门女婿本身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但是,如果上门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如果上门女婿满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条件,他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对于其他女儿来说,她们本身就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上门女婿符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其他女儿和上门女婿在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但在实际分配中,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其他女儿如果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可以先尝试和上门女婿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遗产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