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有哪些?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 首先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当他们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审查起诉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其次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也会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当这些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同样要由检察院内部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再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侦查终结后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也会将案件移送相应的军事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些都属于审查起诉案件的来源。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也会成为审查起诉的对象。上级检察院基于案件的复杂性、重要性等因素,可能会将某些案件交办给下级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而不同地区的检察院之间,也可能因为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移送。 总之,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是多方面的,不同来源的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都会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