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我打算和配偶诉讼离婚,但听说有的情况会适用特殊的地域管辖。我不太清楚自己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这种,比如我和配偶都在外地工作,这种算不算特殊情况呢?我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形下会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好确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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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诉讼离婚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些情况。


首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身份关系诉讼包含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比如,配偶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国内的一方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其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时,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配偶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比如被收容教养等,另一方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也有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当配偶一方在监狱服刑时,另一方起诉离婚,可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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