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情形?


特殊侵权纠纷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纠纷情形: 第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这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电器,因电器漏电导致身体受伤,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同时,销售者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化工厂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导致周边居民身体受到伤害,化工厂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纠纷。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企业违法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渔业生产,企业就要对受损害的居民和渔民进行赔偿。 第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倒受伤,施工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第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宠物狗咬伤路人,如果主人不能证明路人有故意逗弄等重大过失行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特殊侵权纠纷有多种情形,不同情形在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方面都有所不同。当遇到特殊侵权纠纷时,受害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