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有哪些特殊性?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对于合同债权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和正常企业的合同债权相比,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在追讨、受偿等方面有啥特殊规定,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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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是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基于之前签订的合同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它和一般情况下的合同债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权利行使主体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债权的行使主体是企业本身。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债权、通过何种方式主张债权等。然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行使主体变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意味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相关事宜。


其次,债权的清偿顺序具有特殊性。一般合同债权在债务人有足够财产的情况下,通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清偿。但破产企业的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合同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这就意味着它的清偿要排在前面两类之后,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再者,债权的确认程序也有特殊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债权的确认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而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还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另外,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也有其特殊性。对于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在合同处理上的一定灵活性,以最大程度保护破产企业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诉讼时效也可能受到影响。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合同债权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但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程序的特殊性,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等情况。《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计算与正常情况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合同债权在行使主体、清偿顺序、确认程序、合同履行与解除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为了适应破产程序的需要,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在处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特殊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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