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时指定由另一继承人继承其放弃的继承份额是否合法?


在探讨放弃继承权时指定由另一继承人继承其放弃的继承份额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放弃继承权则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仅规定了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但对于放弃继承时能否指定由另一继承人继承其放弃的份额并未作出明确的直接规定。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放弃的遗产份额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也就是说,当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这部分遗产通常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实践中对于放弃继承权时指定由另一继承人继承其放弃的份额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并且这种指定不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指定是可以被认可的。因为继承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各方达成一致,法律一般不会过多干涉。例如,其他继承人都同意放弃继承权的人指定的继承方案,那么这种指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 但另一种观点则较为严格,认为放弃继承就是单纯地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或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在放弃时指定,可能会破坏法定继承的规则和秩序,引发更多的纠纷。例如,可能会出现部分继承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他继承人放弃并指定特定人继承的情况。 所以,放弃继承权时指定由另一继承人继承其放弃的继承份额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要这么做,建议所有继承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最好进行公证,以确保该指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