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具体要件有哪些?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危及众多乘客和重大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暴力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例如严重的殴打、伤害行为等,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如果只是一般的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并且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只要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犯罪(危险犯),若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适用结果加重的刑罚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间接故意。例如,乘客在航空器飞行中因小事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恐慌,他们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直接追求的是对方伤亡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及飞行安全则是持放任态度。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