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不一致该怎么走程序?


当夫妻离婚协议不一致时,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而需要走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首先是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里的证据可以包括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出轨的相关证据等;关于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关于子女抚养的证据,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双方的收入证明等。 然后是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答辩的权利和期限。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之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尝试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 最后是判决阶段。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