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金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从公司离职了,公司也让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我不太清楚公司该给我多少竞业限制金,想了解下竞业限制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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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金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可能失去的就业机会和收入。 关于竞业限制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过,上述标准并非绝对。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自行约定竞业限制金的数额。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金数额过低,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可能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金,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款项,并可以根据情况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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