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一,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这里说的就是明明这个人没犯罪或者按照法律不该被追究责任,但司法人员为了达到追究其责任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来立案、侦查等。 第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这就是司法人员故意保护有罪的人,让他们逃避法律的追究。 第三,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也就是不按照实际的罪行来进行追诉,随意改变追诉的程度。 第四,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这是在立案之后,司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操作,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控制。 第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这直接体现了在审判环节的枉法行为。 第六,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涵盖其他可能出现的徇私枉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