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罪名,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接下来,说说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这意味着假药中包含了超过规定标准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一旦服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例如,药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可能会损害人体的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二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也就是说,药品标明含有某种能够治疗疾病的有效成分,但实际上并不含该成分,这样患者服用后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从而延误病情。比如,标明能治疗感冒的药物,却没有任何治疗感冒的有效成分。三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如果药品标注的治疗范围超出了它实际能够治疗的范围,患者根据标注使用药物,就可能错过正确的治疗时机。四是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对于一些急救药品来说,如果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在患者紧急需要时就无法发挥作用,会危及患者生命。五是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假药的成分、销售范围、使用后的后果等。如果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总之,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