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我借了朋友一笔钱,分三期还。现在第一期还款时间过了,朋友还没催我,我担心之后他会突然追讨。我想知道这种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呢?是第一期到期就开始算,还是最后一期到期才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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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去法院起诉,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债权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还钱了。 对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本质上是一个完整的债务,只是在履行方式上进行了分期。虽然各期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但它们是基于同一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如果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会导致债权人需要在不同时间分别主张权利,增加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便捷。 例如,甲向乙借款12万元,约定分12个月还清,每月还1万元。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期(第12个月)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之后的三年内,乙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如果超过了三年,甲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乙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不过,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乙向甲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催讨过欠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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