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国家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而制定的重要规章。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动产抵押这个概念。动产抵押,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对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做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是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是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是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这些文件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基础,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关于登记流程,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登记机关会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这样可以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抵押情况,保障交易安全。 该办法还规定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当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当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为动产抵押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使得动产抵押制度能够更好地在实践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