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居住权的房子可以进行司法拍卖吗?
我家有套房子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因为一些债务问题可能面临司法拍卖。我想知道,这种设有居住权的房子能不能被法拍呀?要是能拍,居住权会受到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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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于设有居住权的房子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拍卖,答案是可以的。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房屋设立居住权并不影响其所有权人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房屋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对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 不过,司法拍卖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时,居住权并不会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即使房屋被拍卖,新的所有权人也需要尊重原有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内仍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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