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承租人变卖租赁的国有资产是否构成贪污罪?


国有资产承租人变卖租赁的国有资产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从这里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并且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对于国有资产承租人,如果其本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特定主体范畴,单纯的租赁行为可能不会直接构成贪污罪。因为租赁关系通常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获得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基于职务便利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然而,如果该承租人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在租赁国有资产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租赁的国有资产变卖并据为己有,那就可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同时以个人名义租赁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然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租赁的资产变卖获利,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另外,如果承租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在租赁过程中,通过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得租赁权,并且在租赁期间变卖国有资产,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之,国有资产承租人变卖租赁的国有资产是否构成贪污罪,要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构成贪污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