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有哪些?

我之前遭遇了一些情况,可能涉及国家赔偿。但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机关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我想知道,在不同的情形下,比如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等,具体是由哪些机关来承担赔偿义务呢?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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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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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不同类型的赔偿对应着不同的义务机关。 在行政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于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总的来说,确定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并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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