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在探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分散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风险。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通常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这是因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当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能够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直接的处理,提高赔偿的效率,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受害人仅起诉侵权人,而侵权人请求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体现了在诉讼程序上,法律充分考虑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特点,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以便准确认定赔偿责任和范围。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就交强险赔偿问题存在争议,或者保险公司对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异议时,保险公司也会以被告的身份积极参与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相关的诉讼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般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这是基于其法定的赔偿义务以及为了保障受害人、侵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准确、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