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追诉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种犯罪行为, 它的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我有点担心相关的法律规定,想搞清楚这个起算点的具体情况,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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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了。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一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里需要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继续状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如果存在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持续犯,也就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从非法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等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说,收买人将妇女非法拘禁在自己家中数月,那么追诉时效就从解除对该妇女非法拘禁状态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收买行为完成后,不存在持续的犯罪行为,那么追诉时效就从收买行为完成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同时,《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量刑幅度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不同,对应的追诉时效也有所不同。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等。所以,确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追诉时效,要先判断犯罪行为的状态,再结合可能 适用的刑罚来确定具体的追诉期限起算点和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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