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执行中止有哪些情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就是执行工作因为一些特定原因暂时停下来,等原因没了再接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首先,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意味着如果申请执行的一方主动说可以晚点再执行,那么法院就会裁定中止执行。比如,债权人考虑到债务人暂时有困难,同意给债务人一段时间来筹集资金,这时就可以申请延期执行,法院会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其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就是和这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的财产等标的是自己的,而且有合理的理由,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就会中止执行。例如,法院要执行一套房子,但是案外人拿出了房子的产权证明,证明房子是自己的,法院就可能中止执行该房子。 再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公民,这个人去世了,那么就需要等他的继承人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相关权利或者承担执行义务。比如被执行人去世了,要等他的继承人确定是否愿意用遗产来偿还债务,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执行就会中止。 还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像公司破产、解散等情况,如果还没有确定谁来承接它在这个执行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也会中止。比如一家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破产了,在确定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执行就会暂停。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前面几种情况没有涵盖的特殊情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也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比如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像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就可能裁定中止执行。 当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