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豁免要约收购,简单来说,就是收购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直接进行收购的一种特殊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保障收购行为能够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与上市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要约收购。比如,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就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这是因为这种转让本质上没有改变公司的实际控制结构,对公司的经营和市场影响相对较小。 第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这是为了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股份回购,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给予了监管部门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总之,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障收购行为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收购人在进行收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如果不符合法定情形,就必须依法发出收购要约,以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