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哪些法定情形?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有一些债务问题。我担心自己会因为这些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我也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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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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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存在一些法定情形,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出资不足,那么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即公司成立后,股东非法抽回其出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依据同样在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 其次是人格混同的情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再者是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另外,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当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总之,股东在上述法定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在遇到公司债务问题时,也应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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